泰安易初蓮花停車場顧客物品被盜 賠償引爭議
泰城一市民去超市購物,把汽車停在超市前免費停車場,但從超市出來時發現汽車內的物品被盜,該市民當即撥打110報警,并要求超市索賠。超市值班經理稱,如果想索賠得走法律程序。李先生詳細介紹說,6日晚上6點40分左右,他開車去易初蓮花超市購物,并把車停放在超市南門免費停車場。7點40分左右,當他買完東西從超市出來的時候,突然發現汽車的中控鎖被損壞,并且車內物品被盜,其中包括一部價值1400元左右的手機、工具箱內行車證、駕駛證、車輛購置稅本、身份證、保險手續一套、欠條兩張、現金5800元左右、價值2480元左右的導航儀一部、后備箱內價值14000元左右的佳能相機一部等,總價值大概為30340元。李先生稱,最讓他心疼的是相機內存卡里有很多重要資料。看到車內被盜后,他立馬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要求易初蓮花超市給予賠償,但超市負責人沒給滿意答復。
7日上午,李先生又到易初蓮花超市找到相關負責人。李先生稱,當時值班張經理接待的他,張經理稱因為是免費停車場,超市不負責任,只是把他損失物品記錄下來。下午2點30分左右,記者聯系到張經理。張經理稱,超市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現在還不好說,李先生如果想索賠的話可以走法律程序。
泰潤律師事務所張平律師稱,超市提供免費服務項目大多是出于招攬顧客的目的,經營者從中獲取了潛在的利益。免費并不完全能成為商家免責的借口。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超市應加大投入來確保消費者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另外李先生到超市購物,將車停放在超市提供的免費停車場內,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管合同關系因保管物的實際交付而得以確立。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無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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