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家樂福售過期肉脯 消費者要求退一賠十

朱偉在家樂福購買的15包豬肉脯中,有14包已過質保期。

該豬肉脯的質保期是270天,已過質保期近2個月。
長沙網友朱偉在家樂福芙蓉店購買了15包豬肉脯,其中14已過保質期限,遂提出“退一賠十”的要求。超市方認為,顧客“批發”式購買14包過期豬肉脯,是惡意消費、惡意索賠,只愿“退一賠一”。
雙方各執一詞,就賠償意見未能達成一致,為此,朱偉一紙訴狀將超市告上法庭。目前,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15包豬肉脯14包過期
朱偉稱,8月15日,他在長沙家樂福超市芙蓉店購物時,購買了15包上海佳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制豬肉脯,單價為每包14.9元,總價為223.5元,除此之外,他還購買了方便面、辣椒醬、蘋果等其它食品。
回家后,他發現該豬肉脯包裝袋上,標明的保質期為“常溫下270天”,而他所購買的15包肉脯中,8包生產日期為2008年8月17日,6包生產日期為2008年10月6日,距現在均超過270天。“也就是說,這15包豬肉脯中,有14包已過保質期限。”
為此,朱偉向長沙家樂福芙蓉店提出索賠。
“退一賠十”要求遭拒
朱偉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家樂福超市應按照“退一賠十”的標準賠償,“14包豬肉脯過期,單價是14.9元,總價為208.6元,那么賠償應為2086元。”
他的這一要求遭到了超市方拒絕,家樂福只愿按“退一賠一”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賠償款為149元。兩者分歧過大,未能取得一致意見。
8月24日,朱偉將長沙家樂福超市責任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208.6元貨款的同時,還要求支付2086元賠償款、151元交通費和40元調檔費,共計2485.6元。同時,朱偉還向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發帖,呼吁新聞媒體和網友關注此事。
目前,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超市:這是惡意消費、惡意索賠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家樂福芙蓉店,希望超市方能就此事進行正面解釋。但超市前臺客服小姐稱,客服經理何先生外出辦事,暫時不能趕回超市。記者提出告知何經理手機號碼,就此事進行電話采訪。
“這絕對是惡意消費。”何經理在電話中接受采訪時顯得十分委屈。他解釋稱,超市一直在積極解決此事,愿意按“退一賠十”的標準進行賠償,同時還愿意承擔顧客交通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但這位顧客揪住不放,15包豬肉脯里面有14包過期,這明顯是有預謀的購買,然后惡意索賠。”
至于過期食品為何還上架銷售,何經理分析是廠家供貨環節出了問題,“豬肉脯都是一整箱一整箱供貨,我們不可能開箱一包一包檢查生產日期。家樂福這么大一家超市,絕對不會有意出售過期食品。”
何經理表示,超市正在與顧客、廠家積極溝通,希望三方能就賠償盡快達成一致意見。
(紅網 記者 吳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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