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伊勢丹超市蛋糕過期7個月仍打折賣

外包裝標簽

內包裝上的字樣
“雖然我提出了60倍的索賠,但是實際金額只有300元,我絕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給商家一個教訓!”5月12日下午,在太原街伊勢丹百貨地下一層超市外,市民何女士講述了她在伊勢丹超市購買到過期蛋糕的經過。對于自己提出60倍索賠的原因,她稱是因為商家涉嫌故意欺詐消費者。
驚:“特價”進口蛋糕過期7個月
據何女士介紹,5月6日,她在伊勢丹超市購物時,發現有一款“日式厚燒蛋糕”正在打特價,原價30多元的蛋糕現價只有5元。雖然從外包裝上的保質期看,蛋糕還有3天就要過期了。但她覺得進口的產品質量應該可以信任,便買了一份。第二天,當她打開外包裝準備加工里面的冷凍蛋糕時,卻在蛋糕的內包裝上看到了“賞味期限10.9.26”的字樣,她當即便懷疑那些字寫的是保質期限。于是,她給懂日語的一個朋友打了一個電話,并最終證實“賞味期限”就是我國的“保質期限”。而從日期上看,那款蛋糕在2010年9月26日就已經過期了。何女士很后怕,因為如果不是她看得仔細,險些就把已經過期7個多月的蛋糕吃進了肚子。
怒:60倍索賠讓商家“買教訓”
何女士稱,5月7日她便找到了伊勢丹超市,但是一位管理人員在處理投訴時滿不在乎的態度讓她很生氣。雖然超市方同意按照“假一賠十”的標準對她進行賠償,但是她并沒有接受。她認為區區50元錢不足以給超市足夠的教訓,此外,她還擔心有其他市民購買了那款蛋糕,因為粗心,已經食用。因此,她提出了60倍的索賠要求,同時希望伊勢丹超市能夠“召回”銷售出去的過期蛋糕。
5月12日下午,記者在何女士手中見到了那款過期蛋糕。在蛋糕的外包裝上,原本應該標注保質期限的位置被貼上了一張“中文標識”,而“中文標識”上的保質期限寫明為:2011年5月8日。但在蛋糕的內包裝,記者也的確看到了“賞味期限10.9.26”的字樣。
辯:超市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在超市,記者見到了負責處理此事的一位蔣姓負責人。他向記者介紹稱,超市收貨時只能看到蛋糕的外包裝日期,不可能把外包裝打開進行檢驗,否則就無法對外銷售了。他表示蛋糕外包裝上的“中文標識”不是超市貼上去的,應該是供貨商貼上去的,因此超市本身也是受害者。接到投訴后,超市已經與供貨商進行了聯系,但是目前還沒有答復。
記者問:“這樣的過期蛋糕你們銷售了多少?”他回答:“這位顧客買的是第一包。”并表示沒有其他的蛋糕被銷售出去。記者又問:“如果有市民見到報道后稱也買到了同樣的蛋糕,到時候你能否解釋?”他馬上表示,需要調查一下才能知道到底有多少過期蛋糕被銷售出去,并馬上安排工作人員拿著蛋糕的外包裝去進行調查。
何女士認為,她已經投訴了5天,而伊勢丹超市到現在都不知道有多少過期蛋糕被銷售出去,證明超市根本沒有關心消費者的健康,因此她還將堅持自己的索賠要求。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的譚德明律師指出,如果商家明知道商品已經過期仍然更改包裝對外銷售,那便存在一個欺詐的問題,消費者可以依法索賠。
記者截稿前獲悉,伊勢丹超市的負責人約何女士13日繼續協商解決此事。對于此事最終結果,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沈陽晚報 主任記者 劉強 攝影 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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