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商場等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屬侵權
來源:
聯商網 CC
2021-07-28 15:39
聯商快訊: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布。
其中《規定》明確,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及公共場所違反法律法規使用人臉識別屬侵權行為。
具體來看,《規定》第二條提到,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一是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二是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
三是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四是違反信息處理者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
五是未采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六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人臉信息;
七是違背公序良俗處理人臉信息;
八是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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