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牛肉換標簽再賣 重慶人人樂被罰
明明牛肉已經過期,主城一家超市竟當未過期產品銷售。昨日,市五中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這起消費者維權案,并當庭維持一審判決,判決重慶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南坪購物廣場退還消費者1152元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11520元。
消費者:買的25袋牛肉全部過期
今年72歲的強大爺是南岸區人。2010年9月29日,他在該超市購買了25袋“優質排酸黃牛肉”,價格為1152元。買回家后,強大爺和朋友吃了四五袋,很快就感覺肚子有些不舒服。隨后,他從包裝袋上發現了問題,“包裝袋正下方打印的生產日期為‘20100223’,背面標注了該產品的詳細信息,保質期為180天,也就是說,這些牛肉到2010年8月23日就過期了。”強大爺說,但包裝袋還貼有超市的標簽,上面標有包裝日期“2010.09.17”和保質期“2010.10.16”。
為此,強大爺將超市告上法院索賠。
超市:他是職業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費者
庭審中,超市的代理律師辯稱,強大爺提供的購物小票只能證明其在該超市購買過東西,但無法說明超市銷售的牛肉干是過期食品。
“這個人是一個職業打假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該律師表示,強大爺一次性購買25袋牛肉不符合正常消費習慣,而涉案的25袋商品全部為過期商品,也不符合常理。為此,超市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銷售過期牛肉,支付10倍賠償金
昨日上午,市五中法院對本案進行二審后,當庭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超市認為強大爺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定義,但并未舉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對于該辯解不予采信。此外,庭審中,超市認可了強大爺在自己的賣場購買了25袋牛肉,也認可了商品上所貼標簽為其所制作,雖然超市認為涉案的過期牛肉并不是在自己賣場銷售的,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為此,法院最終認定強大爺在超市購買的25袋牛肉,全部為過期商品,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重慶日報 記者劉洋 實習生顏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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