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萬家被判商業賄賂 回應并不認同
一項所涉金額不大的“商業賄賂案”正在引發業內普遍的爭議。
深圳市羅湖區市場監管分局(下稱“羅湖分局”)認定,華潤萬家假借“新店促銷服務費”的名義索取供應商河北宇康紡織有限公司8.5萬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法條的規定。對此,羅湖分局依法對華潤萬家罰款10萬元。
零售商與供應商的矛盾眾所周知,此案不同之處在于,羅湖分局是以“商業賄賂”為華潤萬家收取供應商的進店費定罪。
“華潤萬家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點確信無疑,而將其行為定性為商業賄賂則有待商榷。”北京四惠律師事務所主任莊清忠認為。
同樣對這一處罰結果表示異議的還有北京市智維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于利:“羅湖分局認定華潤萬家行為屬于商業賄賂是不合理的。而如果按《反不正當競爭法》,此案則不應當屬于羅湖分局行政處罰的范疇,這個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律的基本邏輯。”
受罰的華潤萬家自然也有自己的想法。對此,7月12日,華潤萬家品牌管理部助理總監姜艷向本報記者表示:“公司其他部門是否有進一步的措施我并不清楚,但我們確實在跟監管層繼續溝通。‘涉嫌商業賄賂’這種說法我們也并不認同,公司與宇康紡織是簽訂過合同的,我們只是按合同執行。”
不認同“商業賄賂”
供應商向零售商發難,這在業內并不常見。
宇康紡織是華潤萬家毛巾類供應商。2012年1月10日,河北宇康紡織有限公司向羅湖分局申訴,華潤萬家全國總部濫用優勢地位,強行向其收取不合理費用。兩天后,羅湖分局以華潤萬家涉嫌不正當競爭為由立案調查。
原來,在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宇康紡織為華潤萬家供應宇康毛巾系列產品,雙方簽訂有購銷合同,在合同的附加條款里有一項“新店促銷服務費”。
從深圳市場監管總局官網信息可知,羅湖分局認為,合作期間,華潤萬家共收取了宇康紡織新店促銷服務費85000元,此費用是直接從該公司所供應商品的貨款中扣除的,列入宇康紡織法定賬“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上,并向該公司開具了“促銷費”服務業專用發票。華潤萬家收取新店促銷服務費85000元后,并未在新店開業時針對宇康毛巾提供相應金額的促銷服務,且無法提供針對宇康毛巾用于“新店促銷服務費”支出的證據。
羅湖分局認為:“華潤萬家假借‘新店促銷服務費’的名義索取供應商除正常費用以外的其它費用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法條的規定,屬于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
所以,羅湖分局依法給予華潤萬家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處罰,并勒令其退還索賄款85000元。據了解,目前,上述款項已執行到位。
“按照羅湖分局的觀點,華潤的行為屬于商業賄賂,既然是商業賄賂,那么行賄者的目的必然是非法利益,而在華潤萬家出售商品的任何供應商獲取的都是合法利益,如此,認定商業賄賂不具備前提條件。”于利向記者表示。
莊清忠也表示:“羅湖分局認為華潤萬家是強行索要商業賄絡,這在我看來是不靠譜的。你可以認為華潤萬家是不正當競爭,或者違約,怎么會給它戴上商業賄賂的帽子呢?”
有無不正當競爭
在業內,供應商與零售商的矛盾無人不曉。兩者矛盾的根源在于零售商與供應商的力量對比和終端渠道的把控能力,尤其是近年以來,大型零售商的崛起讓諸多中小供應商深感弱勢。因此,華潤萬家收取宇康紡織新店服務費并非個例。一位曾在中型供應商與大型零售商均有工作經驗的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大賣場各式各樣名目繁多的收費是業內的常態,條碼費、堆頭費、進場費等一堆,假如不支付這些費用,商品就無法進入賣場,或者無法放置在貨架顯眼位置,競爭所迫,幾乎所有的供應商被迫承受各類費用。”
而對此,監管層似乎也有一種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覺。
2011年12月,商務部、發改委等五部委下發了《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方案》。該方案表示,除按有關規定收取的促銷費外,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費用均應納入清理之列,其中包括合同費、搬運費、配送費、節慶費、店慶費、新店開業費、銷售或結賬信息查詢費、刷卡費、條碼費、開戶費、無條件返利等。
“不過,就我們一年調研的情況來看,這方面實際上國家似乎沒有管理趨嚴的趨勢。”湘財證券零售行業分析師王俊杰告訴記者,“由于大型零售商的強勢地位,業內敢與其叫板的供應商非常少見,基本情況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的確,敢告零售商的供應商很少,而這類案件一般也難以舉證。”莊清忠表示,雖然華潤萬家是否涉嫌商業賄賂有待商榷,但華潤萬家明顯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羅湖分局對其的判罰意義十分重大。“雖然所涉金額不大,但意義大于利益,這將成為業內的典型案件。”他甚至認為,對于一向弱勢的中小供應商,這個結果鼓舞人心。
不過,于利的觀點卻與他大不相同。“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才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根據羅湖分局查證屬實的涉案賄賂金額為85000元,雖然未達到單位受賄罪的10萬元標準,但因華潤萬家具有‘索賄’的情節(羅湖分局認定為‘索賄’),可以不受10萬元標準的限制,故依法應當追究華潤萬家的刑事責任。而不應當屬于羅湖分局行政處罰的范疇,應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追究華潤的刑事責任。如此,則羅湖分局的行政處罰應予撤銷。”于利認為,華潤萬家與宇康公司之間是簽訂了合同的,所有的收費都在合同中寫明,雙方均屬自愿簽約。在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沒有獲法院或仲裁委的無效認定裁決前,均屬于有效。“既然是合法的合同,羅湖分局憑什么對其認定為‘索賄’呢?”
相對來講,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侯杰的觀點也比較傾向于利。
“供應商是相對弱勢方,只能簽約,而零售商的確也有自己盈利的壓力,于是購銷合同成為雙方的約定。至于亂收費是否違法,這在中國法律范疇內也沒有明確說法,收費都是按照雙方的合同和約定進行的,是市場行為。要整治亂收費最根本的是要促進零售商建立健康的盈利模式,不過這需要一些時間。”侯杰稱。
(華夏時報 楊卓卿)
發表評論
登錄 |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