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大潤發(fā)標價32.9元產(chǎn)品賣49元涉嫌欺詐
昨日10時,李先生來到位于蘇家屯區(qū)的大潤發(fā)超市購物,一眼就相中了擺在貨架上的玩具狗。“我一看價簽:32.9元,覺得價格挺合適,就拿去結賬。”誰知在收銀臺卻發(fā)生了意想不到的一幕。“收銀員掃完條形碼,顯示的是49元。我問收銀員怎么回事,收銀員說這個玩具狗應該是49元,肯定不能是32.9元。”
隨后,李先生和超市的兩位工作人員來到貨架旁檢查,見玩具狗正下方的價簽確實標注著32.9元。“他們在貨架上找了好幾遍,也沒找到玩具狗的價簽,就說應該賣‘32.9元’的商品賣沒了,不知道是誰把這些玩具狗挪到了這個價簽的正上方。”李先生氣憤地認為,大潤發(fā)超市這種做法明顯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超市找不到價簽,表示可以為李先生退貨,李先生拒絕后,來到蘇家屯工商局進行舉報。可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對超市進行調查時,超市的工作人員卻拿出了“49元”的價簽。這下子李先生不知道怎么辦才好了,只好向沈陽晚報官方微博求助。“價簽和商品的擺放位置既一致又整齊,如果不細看的話,誰知道價簽和商品不一致啊,肯定有不少顧客花了冤枉錢。”
大潤發(fā)超市的這種行為到底屬不屬于價格欺詐呢?沈陽晚報記者了解到,我國對價格欺詐行為有明確的界定,其中包括“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chǎn)地、規(guī)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購買的;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據(jù)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沈陽晚報 記者 方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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