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輝超市馬家堡店賣過期口香糖 負責人致歉賠償
王先生兩個月前從永輝超市馬家堡店買到過期口香糖,超市方面承諾退貨并賠償,但時隔兩個月,王先生仍未拿到賠償。近日,北京晨報記者跟隨王先生來到該店維權時,超市客服負責人出面致歉,并給王先生賠償。
過期一個月仍在售
“本來沒多大點事兒,要不是一次次被他們忽悠,我也不會找媒體。”上周五,記者在永輝超市馬家堡店見到前來維權的王先生,他稱自己在該店買到過期食品,要求超市退貨并賠償,“但倆月過去了,還是沒給我解決。”王先生有些氣憤。
記者注意到,王先生購買的為綠箭牌口香糖,保質期為10個月,包裝一端的生產日期顯示該口香糖產自2013年5月24日,由此推算,該批次口香糖保質期至2014年3月23日為止,但王先生購物小票顯示,他購物當天為2014年4月23日,也就是說,該批次口香糖過期一個月仍在正常銷售。
過期的不止口香糖
王先生稱,自己購買當天就發現問題,找到超市休閑食品科科長要求退貨并賠償,對方承諾盡快解決,但兩個月過去,對方再也不接他電話。記者撥打該科長電話,一直無人接聽。隨后超市客戶服務部負責人左先生出面接待,首先就王先生維權倆月未果一事致歉,隨后表示愿意給王先生賠償。
正在王先生維權時,另一位消費者馬先生也稱在該超市買到過期食品,過期食品為奧利奧草莓口味威化。包裝顯示該商品保質期為9個月,其生產日期為2013年8月3日,由此推算,今年5月3日以后該商品就已過期,但直到6月底該商品仍在正常銷售。左先生表示一并退貨并賠償。
超市有欺詐行為
記者注意到,王先生購買口香糖共花費23.6元,他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500元,最終超市方面同意。另一位消費者也得到500元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北京李建成律師事務所的張雪東律師表示,超市方面有隨時檢查商品保證不過期的義務,如消費者在超市買到過期商品,可推定超市有欺詐行為,消費者依據該條款索賠是正當、合法的。
(北京晨報 記者 岳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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