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立法處罰未經同意投放快遞柜,最高罰5000元
聯商快訊:曾經引發全民熱議的快遞柜超時收費一事又有新進展,廈門立法將處罰快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遞柜行為。
8月28日,《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相關條款規定,快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受處罰。
《條例》規定,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此外,條例還規定,智能快遞柜應設置不少于18小時的免費保管期限。另外,野蠻分揀快件將被處罰,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條例》相關要求,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遞設施名稱、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稱、地址提供投遞服務。
其實,早在2018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中就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國家郵政局多次公開表示,未征得用戶同意,不得將包裹放進快遞柜。
盡管郵政管理部門三令五申提出要求,但是這種現象依然普遍。郵政管理部門有權利對此作出處罰,廈門的立法措施將在一定程度上震懾企業,接下來應該會有更多地區效仿。
其實,對于快遞企業來說,用戶的口碑才是關鍵。一旦用戶因為配送的問題不認可企業,甚至不再使用該企業的服務,那才事關快遞企業生死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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