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被侵權,浙江高院判賠100萬余元
對于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與慈溪韓寶電器有限公司、寧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岑若力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馳名商標“大潤發”被侵權,判賠100萬余元。
據悉,韓寶公司的網絡店鋪中出售有被訴侵權商品,被訴侵權商品實物中明確貼有“制造商:寧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品牌:駱駝大潤發”的字樣。
去年12月,該案得到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判定慈溪韓寶電器有限公司、寧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108000元;岑若力對寧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還判定慈溪韓寶電器有限公司、寧波百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需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為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消除影響。
根據裁判要旨,雖然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推銷(替他人)”服務類別與被訴侵權的冰箱商品不構成類似,但考慮到大潤發超市在實際經營中亦會銷售自有品牌的商品,且亦銷售冰箱等家電類商品,兩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定關聯,消費對象也存在一定重疊。對于康成公司涉案“大潤發”商標的相關公眾而言,韓寶公司、百羚公司在冰箱商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弱化了他們對康成公司與涉案“大潤發”商標已有聯系的認識,損害了康成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韓寶公司、百羚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均構成對康成公司涉案“大潤發”馳名商標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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