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米終止與鄧倫合作關系 后者偷逃稅被罰繳1.06億
3月15日消息,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消息,演員鄧倫偷逃稅被處罰并追繳1.06億元。
據悉,鄧倫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偷逃個人所得稅4765.82萬元,其他少繳個人所得稅1399.32萬元。在稅務檢查過程中,鄧倫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并主動補繳稅款4455.03萬元,同時主動報告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違法行為。,按照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鄧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06億元。
隨后云米發布聲明,決定即日起終止與鄧倫合作關系。
據悉,2021年9月17日,云米科技正式宣布鄧倫成為云米全球品牌代言人。彼時,云米方面表示,兩者強強聯手能更好地將云米“科技潮牌”的理念傳遞出去,強化消費者對云米“科技潮牌”認知。同時,鄧倫的影響力也有助于云米進一步豐富受眾圈層,全面提升品牌勢能。
企查查APP顯示,鄧倫關聯公司共兩家,分別為鄧倫(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舟山鄧倫影視文化工作室,均為法定代表人及全資大股東。
據不完全統計,與鄧倫合作的品牌包括寶格麗、雪花秀、云米、杰克瓊斯、聯合利華(清揚)、君樂寶(簡醇)、桂格燕麥、索菲亞等。
從以往相似案例來看,品牌為止損與失德藝人及時切割關系是常規公關舉措。《聯商網》了解到,為了規避藝人負面新聞帶來的風險,一般情況下,品牌和藝人雙方的合同中會出現三類條款:權利義務條款、解除權條款、違約責任條款。
以權利義務條款為例,品牌方一般會為代言人設置義務條款,如道德條款中:“代言人(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間不得在代言廣告的投放區域內出現明顯違反當地公序良俗或政治導向的行為或言論”。
若代言人出現了特定的違反合同約定之道德義務的行為,則品牌方可以約定:“代言人(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間違反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性條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代言合同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對于品牌方而言,明星的違約行為,往往會導致一系列損失,除了行使約定解除權外,品牌方還會設置相關維權條款。
有律師表示,藝人被解約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按實際損失賠償。
我國《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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