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鄭爽事件,解析明星代言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出品/聯商專欄
撰文/彭律師
聯商專欄:現在最火的明星——鄭爽,因代孕生子事件使其成為最熱的人物,但這種火爆的背后隱藏了讓國人厭惡的東西,鄭爽從代孕到疑似棄養的做法讓大家大開眼界,鄭爽事件官媒評價“失德”,演藝圈事業叫停。
由此可見,代孕事件已經讓鄭爽的人設完全崩塌,其粉絲也已紛紛倒戈,給其代言的品牌方也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都相繼開始提出解約。2021年1月20日,品牌方Prada在微博官宣解約,解除與鄭爽之間的代言合同;2020年1月21日,品牌方Prada、Lolarosewatch 、稚優泉相繼在微博官宣解約。
那么品牌方在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第一,明確明星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使用范圍
明星一般都會用其經紀公司與品牌方簽訂《代言合同》,并非明星本人參與合同簽訂,故品牌方應避免經紀公司授權不明確,從而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構成越權使用,導致品牌方被明星以侵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雖然品牌方可以在賠償后,有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向經紀公司進行追償,但由此造成的影響無法完全消除。吳亦凡曾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廣州昱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權,最終判決結果: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0萬元。
第二,在代言合作期間,必須明確限制明星對競爭品牌以及產品的代言、出鏡等活動
品牌方邀請明星成為其品牌代言人,主要是想利用明星的影響力提升其自身品牌知名度,并希望自己的品牌超越其所在領域的其他品牌。因此,在簽訂《代言合同》時,明確競品的限制條款,有利于保護品牌方的核心利益。在合同履行期間,如若明星為競品進行了宣傳推廣,那么品牌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及雙方之間合同的約定要求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明星代言最不可控的風險:出現鄭爽這種個人失德行為爆發大量負面新聞或明星自身行為涉嫌刑法犯罪被抓等法律風險
針對最不可控的風險,品牌方一定要在《代言合同》中設計明星形象保護條款,并有權在明星違反上述形象保護條款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并有權要求明星及其經紀公司承擔較重的違約責任。類似鄭爽事件時常在發生,比如:前段時間羅志祥出軌事件、李代沫吸毒被抓事件等,因此,品牌方在選擇明星進行合作時,一定要謹慎選擇,并在《代言合同》中明確約定出現類似情況時保護自己的條款,即設置附條件解除條款及違約條款。
第四,使用明星代言宣傳時,務必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根據《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品牌方應嚴格按照《廣告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宣傳,絕對不能出現《廣告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如若品牌方在廣告宣傳中發布虛假廣告或者出現其他違反《廣告法》的行為,不僅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最高處罰可達200萬元,吊銷營業執照),而且明星也可據此提出解約,要求品牌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五,品牌方務必保證自己的產品質量,否則,一旦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明星不僅可以單方解除雙方之間的《代言合同》,還有權要求品牌方支付高額的違約金。
綜上,品牌成長需明星,但明星代言存風險,合作不可少,但合作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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