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修改稿現身
來源:
聯商網
2004-05-18 13:11
汽車品牌銷售政策舉棋難定
本報獨家獲悉,最新版本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現已悄然現身,正報送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經過幾易其稿,比起前一個版本來說,這份修改稿已是面目全非。修改稿提出,辦法“于2004年6月1日起實施”——提出了開始實施的時間表,足見這個最新版本的分量和急切之意。
業內人士稱,雖然這份最新的修改稿還不是正式出臺的文本,但它傳遞出我國汽車經銷模式改革的一些信息和方向,國內汽車生產制造商和銷售商或許可以從中看到國家對汽車經銷模式的政策走向。
記者注意到,與去年4月底在業內掀起軒然大波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相比,修改稿更為具體和翔實,其特點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高度認可了中國汽車營銷模式應走汽車品牌專賣制;二是明確規定可在汽車供應商指定的市場經營區域內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二級網點或展廳;三是對當初頗受爭議的進口車銷售網絡與國產車銷售網絡能否合一問題一語帶過。
長期以來,有關中國汽車營銷模式的大討論在業界“經久不息”。中國汽車營銷模式有沒有規律可循?汽車生產企業該如何組建銷售網絡和實施管理職能?汽車品牌銷售店的責、權、利如何界定?如何對汽車品牌銷售進行監管?這些問題備受汽車業內人士、汽車制造廠、經銷商的關注,也是最終出臺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所要解決的根本。
就最新版本的修改稿而言,其中的“新意”又體現在何處?
由于修改稿沒有對外公布,采訪異常困難。許多相關人士均以“此問題太敏感”、“沒有正式文本,現在談不太合適”、“不方便透露”等為由,婉拒了記者的采訪。
“修改稿和意見稿較為明顯的區別有兩點。”一資深人士通過對比后表示:“其一,是進口車的銷售網絡與國產車的銷售網絡能否合用。”意見稿中明確提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國產汽車與進口汽車實行分營制度”;“經營國產品牌的專賣店禁止經營進口品牌,經營進口品牌的專賣店禁止經營國產品牌”。但修改稿中卻出現了“同一投資主體可以投資多個汽車品牌銷售店,但每個汽車品牌銷售店都必須是獨立法人”的字樣。這是否就意味著有關“兩網分營”的禁區正在慢慢開啟呢?
事實上,兩網分營的操作性不強。上海一進口車商告訴記者,不管國家是否進行限制,一些經銷商已經在這么做,國家有關部門對此好像是持默許態度。當然,從經銷商的投資角度和回報率進行考慮,不限制最好。
代理幾大汽車品牌的京城某汽車公司總經理則坦然表示,無論是進口車,還是國產車,當跨國汽車巨頭完成在中國市場上的聯合重組后,它所帶來的是世界品牌,在中國也不例外。從這個角度看,兩網問題本身并不存在。
“其二,是汽車銷售商能否在有形市場設點,通過分公司或中介進行銷售。”意見稿對此態度分明:“品牌專賣店應將特定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不得通過任何機構和個人銷售或接受訂單,也不能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展示或銷售汽車。”修改稿則作了一些變通:“汽車品牌銷售店只能將授權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但經授權汽車供應商特殊允許的除外。經汽車供應商以授權書方式批準的,可在汽車供應商指定的市場經營區域內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二級網點或展廳。”
“這是修改稿的一大進步。”北京某有形汽車市場總經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有沒有必要設立二級銷售網點或展廳,并不是廠家或經銷商說了算,而是由當地的經濟文化以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等多種因素決定的。
他說:“一般來講,經銷商在布點時首先考慮到的是經濟效益,因此,他在設立二級銷售網點或者展廳時,會對其地理位置、輻射范圍、人氣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這不僅僅是對經銷商的考驗,也是市場競爭使然。”
反對的聲音也不在少數。接受記者采訪卻再三叮囑不能具真實姓名的一分析人士說:“修改稿中不完善、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太多。比如首當其沖的問題是,在市場經濟自由競爭游戲規則下,國家是否還有必要制定政策法規來規定中國汽車應該怎么賣?其次,汽車制造商和銷售商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如何保障汽車經銷商的權利等。”
記者采訪到的幾位汽車制造企業負責人均對汽車品牌專賣的營銷模式提出質疑。“我們在討論汽車營銷模式的時候,主要看的是市場銷售主流。如果60%以上的銷量是通過品牌專賣的方式完成的,其他的營銷方式就無法對市場產生影響和沖擊。”上海某汽車生產企業負責人如是說。
一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我國汽車銷售形式出現了多樣化:汽車有形市場、汽車專賣店、汽車超市、汽車大道、買斷銷售等,真可謂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都做得挺好。我覺得存在必有合理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國家不能用行政命令規定中國的汽車營銷模式如何,而應該用市場那只看不見的手自動進行調控。市場的問題,由市場來解決。”
該人士甚至比較尖銳地指出:“不客氣地講,這也可以看出有關部門打著加強汽車品牌銷售管理的幌子,偏要在市場行為中打上政府的烙印,實際上是沒有跳出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干涉市場行為的圈子。”
“我們出臺一項法規,首先要看其出發點是什么。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為了防止‘倒車’現象,國家根據需要推出了轎車經營權審批制度。但到了目前,形勢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汽車已屬供求平衡的產品。因此,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應該由汽車廠家自己根據市場需要制定,實行優勝劣汰。”他說。
對此,北京某汽車咨詢公司資深分析人士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現在,汽車制造企業要生產一個新產品,就必須上產品公告。按照修改稿的意向,今后銷售產品時,還得上銷售公告,這不又繞回行政審批的老路了嗎?”
他說:“應該注意到,有人對汽車還是有一種特殊情結。現在賣汽車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從本質上來講,汽車跟土豆、青菜一樣是普通商品,老百姓有沒有、經銷商怎么賣都無所謂。它不像黃金白銀水電燃氣那樣關系國計民生,干嗎非得要國家干預指定方式經營?老百姓可以沒有汽車,但不能沒有糧食。如今,國家對糧食都放開了,難道可有可無的汽車比必不可少的糧食還重要?一個普通的商品被限制必須這樣那樣賣,實際上損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正當權益。”
同時,他還對修改稿中的第三章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汽車品牌銷售店的營業執照進行專門登記,乘用車品牌銷售店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中統一為品牌乘用車銷售及服務;商用車品牌銷售店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中統一為品牌商用車銷售及服務”規定提出質疑:“工商部門也在改革。如在許多地方的營業執照不再限制經營范圍,都注明可自行選擇,只是標明一些特殊行業如煙酒需要前置審批條件的除外。修改稿中關于經營范圍的規定,使汽車經銷商沒有發揮余地,承擔的風險加大,不利于市場競爭。”
不過,這份最新的版本也還只是一份修改稿而已,最終出臺的辦法究竟如何還需拭目以待。“修改稿提出今年6月1日起實施,目前來看是不可能了。單從近年來這個辦法的核心在不斷改變來看,汽車品牌銷售管理政策充滿變數,國家有關部門及行業單位對此仍然是舉棋不定、舉棋難定。”該人士最后說道:“這是好事。這么重要的政策就應當多研究、多聽取各方意見,不斷修改,才能保證最終出臺的辦法能真正促進中國汽車業的發展。”(《中國商報·汽車導報》葛幫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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