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奧運促銷侵權 工商細說執法尺度
“只是想表達心中的喜悅,沒想到卻會侵權。”許多商家在看了本報13日的《打奧運“擦邊球”促銷海口兩商家被立案查處》的報道后,紛紛向記者喊“冤”。
13日,記者走訪調查發現,許多商家至今都不知道自己張貼的廣告已經侵權。在解放西路的一家體育用品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只想慶祝一下,所以就在門口上掛的廣告牌及個人的工作卡上粘上了奧運的標志,但不知道這是侵權的。
而一家鞋店的廣告牌上,畫著五個福娃及奧運五環,還寫有“迎奧運,新款女涼鞋低至3.8折,特價99元起”,整個廣告牌的底紋用火炬祥云的花紋來裝飾。當記者詢問該店的服務員是否知道廣告牌已構成侵權時,該服務員表示并不知道不能這樣宣傳,她認為奧運會與春節等其他節日一樣,店里為了營造氣氛才貼出了這樣的廣告牌。
海口解放西路一大型商場企劃部的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對制作奧運宣傳的標語、廣告等都非常慎重小心,但因沒有具體的規定,尺度很難把握,不小心就站到了侵權的紅線上。
那么到底什么樣的行為屬于侵權,又如何做,才能既充分表達喜迎奧運的心情,又不侵權呢?
�?邶埲A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員介紹,“奧運”兩個字、祥云火炬、奧運五環旗都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保護的標志,根據規定這些奧運標志如用于商業經營,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有些商家使用了如“迎奧運有禮”、“喜迎奧運,為中國鼓掌,消費均可享受8.8折優惠”等類型的標語,就與店內的經營行為、促銷活動有聯系,那么就屬于侵權行為。
另外,一些商家在戶外的大型廣告牌上印有祥云火炬圖案,廣告招牌內容涉及到商場促銷活動,這也是涉嫌侵權的行為。
工商人士表示,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相關的奧運標志如果只是用于公益廣告或者單純的烘托氣氛,沒有關聯到商家經營行為,就不屬于侵權行為。如可以用“盛事”、 “精彩8月”、“為中國加油”等字眼進行商業促銷,但不能違反相關規定使用相關的奧運標志或是字眼,否則就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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