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敏洪談王振華案:玷污企業家和政協委員名聲
聯商網消息:日前,全民關注的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案迎來一審判決,王振華被以猥褻兒童罪判 處有期徒刑五年。判決引發輿論和王振華本人的雙重不滿,前者認為處罰過輕,后者則明確提出上訴,要求判其無罪。
今日(6月23日),新東方教育創始人俞敏洪在微博直播中就此案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著眼點在于以下四點:
第一,王振華到底有沒有犯猥褻兒童罪?現在王振華不承認自己犯罪,但種種跡象表明他侵犯了小女孩。他的辯護律師陳有西表示王振華沒有戀童傾向,且絕不碰16周歲以下的女孩子是他的底線。俞敏洪表示,這個底線聽上去非常滑稽,也沒有什么事實依據。
第二,如果王振華確實犯了猥褻兒童罪,應該怎么判?中國的司法條例是,猥褻兒童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性質惡劣的最長處以15年有期徒刑。俞敏洪認為,這樣的懲罰實在太輕。“也許我們要做的是敦促全國人大修改這一條文,在宋、元、明、清,猥褻兒童全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所以要對王振華重判,需要先修改法律條文。”他表示,拐賣婦女兒童、猥褻性侵兒童的,應該從重處罰,以震懾潛在的犯罪者。
第三,大家都在罵王振華的辯護律師陳有西,俞敏洪認為大可不必。他指出,律師就是要全力以赴為自己的雇主來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允許律師為被告或原告辯護是國家司法進步的標志。
第四,有人認為,王振華事件對國家形象及法制建設帶來了非常負面的影響,所以最高可能會判死刑。俞敏洪表示,所有的案子都應該按照法律程序來執行,這樣中國才能真正成為法治社會,才能長治久安,依靠清官或者權威來治理社會不是社會進步的標志。法治的社會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如果王振華的罪名成立,就應該受到懲罰,尤其他還是一個知名企業家、政協委員。“我覺得他玷污了企業家和政協委員的名聲,我為這個隊伍里出現了這樣的敗類感到羞恥。中國的兒童怎么保護都不算過分,他們是祖國的花朵,未來的希望。”
(來源:聯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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