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假一賠十”案二審裁決重新審理
來源:
聯商網
2006-10-20 09:25
因認為在家樂福珠寶柜臺花費6000元購買的標為A級的翡翠手鐲是次品,消費者王女士一紙訴狀將超市家樂福告上了法院。一審法院根據銷售小票上寫有“假一賠十”的銷售承諾和蓋有家樂福的銷售章,判決家樂福賠償6萬元。此案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記者昨天獲悉,此案上訴案已經裁決,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王女士提供的收據上有家樂福店的現金收訖章,但雙方爭議之翡翠手鐲實際出賣方應為案外另一公司,該公司承認爭議的翡翠手鐲是其銷售。家樂福實際上是出租給該公司經營場地和柜臺,并按雙方合同約定,統一收取銷售款,這就出現了在實際銷售方的收據上蓋有家樂福店的現金收訖章。因此,家樂福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北京青年報: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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