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茶顏悅色”構成近似商標 “茶妍月瑟”商標被判無效
來源:
北京商報 趙述評 張天元
2021-12-05 22:00
12月3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天眼查獲悉,郭某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
文書顯示,該案訴爭商標為郭某2018年申請注冊的“茶妍月瑟及圖”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茶顏悅色”商標構成近似,予以無效宣告。
郭某稱,一方面,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另一方面,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等方面不同,不構成類似商品。此外,訴爭商標經原告大量的推廣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
法院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相近、讀音相同,圖形構成元素、設計手法等近似,構成近似商標。同時,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關聯密切或重合度較高。此外,郭某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已經過長期使用,建立了較為穩定的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從而能夠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郭某的上訴請求。
據了解,該案原告為訴爭商標注冊人郭妍,被告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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