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9樣商品4樣過期 顧客投訴遭威脅
來源:
聯商網
2010-09-21 22:39
家樂福里買9件商品4件過期
“過期一個月了還在賣?”9月16日曹先生在家樂福購買了9件商品,回家正準備吃金麻餅時,看到該產品的生產日期是2009年8月21日,保質期是12個月,這才發現自己買了過期產品。曹先生趕忙把其他商品的日期都看了一邊,驚訝的是“9種商品4種已過期。”
超市討說法遭“報警”威脅
當晚21點左右,曹先生帶著小票、商品再次來到超市服務臺退換商品,并希望超市給個說法。“買到這么多過期產品?我們是可以報警的!”曹先生告訴記者,超市工作人員仔細核對商品日期后,不僅沒給曹先生任何解釋和退換商品,反而懷疑是他從不正常渠道買這么多過期商品,還說要報警。
“我怎么會故意買過期產品來騙超市呢?”曹先生無奈的說道,對于超市不但賣過期商品給顧客,還不信任顧客,他表示,超市這種做法實在是“太不地道了”。
超市:否認威脅一說
20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山東路家樂福客服部的溫主任,她說:“店內值班經理代表的是整個家樂福,不是他個人,是不會隨意說“威脅顧客”的話。”對于顧客所說,溫主任否定了這一說法。同時還強調說,家樂福是一家對顧客、員工負責任的企業,既然顧客提出這一說法,我們也會抓緊時間把這件事核實清楚。
律師:證據充足可要求超市賠禮道歉
隨后,記者電話采訪山東文斌律師事務所趙善伍律師,他認為,如果消費者所說屬實,超市員工的做法是對顧客人格的一種侮辱,對名譽造成了損害。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顧客可以要求超市員工在同等影響范圍,對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半島網 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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