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商業城被債權人佛羅倫思申請重整及預重整
4月7日,沈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該公司被債權人申請重整及與預重整。
據悉,4月7日,沈陽商業城收到沈陽中院送達的《通知書》,申請人佛羅倫思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于2023年4月7日向沈陽中院申請對公司進行重整并同時申請對公司進行預重整。
2018年12月-2019年10月,申請人佛羅倫思在被申請人商場經營專柜期間,被申請人欠付申請人63.06萬元的貨款未支付。2021年11月,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要求償付貨款,之后經沈河區法院調解并出具調解書,約定被申請人分期付款。截至目前,被申請人未按照調解書支付63.06萬元欠款。
公告表示,佛羅倫思與公司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沈陽中院依法決定對公司進行預重整并指定臨時管理人,臨時管理人及公司將在預重整期間啟動債權申報與審查、資產調查與評估等工作,并與廣大債權人等進行溝通和征詢意見。沈陽中院決定對公司進行預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進入重整程序。
如果沈陽中院受理了申請人提出的對公司進行重整的申請,公司將依法進入重整程序,法院將指定管理人,債權人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制定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公司債權人根據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獲得清償。如果公司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不能獲得法院裁定批準,或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將裁定終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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