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一羊湯館因2瓶過期果汁被罰5萬,到底冤不冤?
來源/職業餐飲網
撰文/旖旎
“因2瓶過期4天的飲料,僅有7張桌的羊湯館,被罰款5萬元”。
4月17日,此消息一出就引起輿論熱議。
有網友說,“食安問題不容小覷,賣過期的飲料就該罰”。
但也有網友說,“這么小的店罰款5萬,抵人家一年房租,多多少少重了點吧”。
究竟這家羊湯館該不該被罰這么多?
而這個事件發酵的背后,又給餐飲人哪些警醒和啟發?
羊湯館擺2瓶過期果汁被罰5萬元,
區市監局:其不配合執法不能從輕罰
4月17日,有媒體爆料,遼寧鞍山的一家羊湯店,因為冷柜中有2瓶過期4天的生榨果汁,市監局對其作出了5萬元的行政處罰。
但對于這樣的判決結果,很多網友和店家一樣,都覺得罰得太多了,罪不至此。
而記者對當地監管局采訪時,負責人員給出了相應處罰理由。
1、店家:“12個人來查店從前翻到后,發現2瓶過期飲料,但其實員工已買走”
去年11月26日,鐵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一家羊湯店檢查時發現,在冷柜后排有2瓶過期4天的生榨果汁。
店老板稱,這兩瓶果汁并非用于對外售賣。
他解釋說,飯店此前處于停業狀態,直到2022年11月22日才開始營業,當天,有本店員工發現有1瓶礦泉水和3瓶生榨果汁到期,其上報店內后,通過美團外賣將這四瓶飲品買走。
但其購買后,沒將飲料帶出店內,還隨手擺放在冷藏柜最后一排,供自己飲用。
而這兩瓶果汁的售價僅為10元。
店老板提供的員工美團購買記錄
“過期當天,我們在美團上已經把它買出來了,美團都有記錄,這個果汁也有記錄,這個購買人也是我們店里的員工,員工沒拿走,就放冰箱的后面了,四天之后,市場監管部門來檢查,來了12個人來查咱們這家店,從前翻到后,然后就翻出這2瓶果汁了”店老板說。
事后店老板意識到這種做法屬管理不當,不應該這樣擺放,也對前述員工進行了批評教育。
但店老板常明認為,“第一我沒有售賣,第二我沒有倒賣,沒賣到個人手里,我們咨詢律師也認為是過輕的一個行為,更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罰得過重”。
2、區監管局:店主隱瞞身份不配合執法,不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而就這件事,4月17日,鐵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回應稱,店老板不配合執法,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其不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款。
負責人員稱,“我們這個是根據法條,食品安全法,依法對它進行處罰,包括我們對他的處罰和程序,都是局領導班子討論、申報后的結果”。
“他當時包括現場檢查的時候,他在場,他是飯店的經營者,他撒謊欺騙我們說他不是,然后又給我們一個別人的電話號碼,說這個是經營者,而當這個案件調查的時候,他過來了,他就是這個飯店的老板,執法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這塊兒,他也不適應從輕處罰的條件,他適合一般處罰,沒給他重罰就不錯了”。
而從店老板常明今年3月向鐵東區市場監管局提交的一份情況說明中,也提到了他當時的不配合執法,有過言行過激行為,并做出了道歉。
因為受疫情影響,實體店經過多次關關停停,常明要面對員工開資、房租水電、銀行貨款等一系列煩心瑣事,當時對檢查很不理解,隨即有了情緒上的波動,產生了一些抱怨和過激的言行,也讓此事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出現情緒上的波動,給當時的檢查工作增加了阻礙。
目前,店老板針對處罰遞交了申辯,申請聽證,正在準備4月27日舉行的聽證會,希望能從輕處罰。
2瓶過期飲料售價僅10元,罰金5萬元到底冤不冤?
目前這次事件,不僅在短視頻、微博等社交平臺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很多法律從業人員和餐飲老板也都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有人覺得罰得合理合法,犯錯就要承擔。而有的網友可憐這家小店,覺得5萬太多了,一天才賺多少錢,真交了罰款可能店都沒法干下去了。
究竟這家羊湯店被罰得冤不冤?又是否真的罰多了呢?
1、 “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該罰!”
“正常啊,食品安全就得重罰”;
“知道過期了,就趕緊扔掉,還讓員工買下來,買完還放回營業用的冰箱,有人來買我就不信老板不賣”;
“有啥好解釋,放在冰箱里,就該讓他引起重視,罰怕他”;
……
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重中之重,不可小覷,雖然店老板說已經讓員工美團買了,只是員工沒有拿走放在冰柜里。
但事情發生了4天都沒有處理,解釋的理由,并不能掩蓋其存在食品安全的問題。
而且對于很多餐廳來說,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問題出了,被查出來,被處罰是理所應當,也是無可厚非的事。
2、但7張桌的小店,罰5萬能抵上一年房租了
“該罰啊,但是罰得有點多啊,5萬相當于人家一年租金了”;
“有小錯不可避免,5萬,很多店一年都賺不回來”;
“感覺處罰有些重,店里就7張桌子,小店承受不住”;
……
有很多網友覺得,雖然該罰,但是對于遼寧鞍山這樣的一家只有7張桌子的小羊湯店,罰款5萬有點多。
粗略估計都能抵上一年的房租了,老板賺一年,也未必能賺回這5萬塊錢。
而且2瓶過期的飲料僅售價10元,的確沒有售賣給顧客,能否從輕處罰,少罰一些。
去年10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意見的第十四條第三款,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沒有從輕處罰或與店主欺瞞身份、狡辯等態度有關
當地監管局負責人的回應中,我們了解到,此次處罰還不是“重罰”,是一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之所以沒有從輕處罰,和店老板的態度有很大關系。
店主不僅謊稱只是打工的,隱瞞身份、不配合辦案,在面對執法人員時,還有言語上的過激行為。
因為態度上的不配合,甚至有情緒,不僅讓門店面臨巨額罰款,也耽誤了經營,還要面對申辯、聽證等一系列復雜而繁瑣的操作,得不償失。
職業餐飲網總結:
對于餐企來說,食品安全“事比天大”,它一直是懸在餐企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而且近幾年,對食品安全的處罰力度也在逐步從嚴、從重,知錯、認錯、改錯才能避免在食品安全上栽跟頭、暴雷。
對于一家小店來說5萬塊罰金并不是小數目,但犯錯在先,欺瞞身份、不配合的態度應該是沒能從輕處罰的最深層原因。
你如何看待“羊湯館因2瓶過期飲品被罰5萬”?歡迎評論區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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